上海市范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有效期自9月1日起。
《辦法》中詳細羅列了八大類按差額方式計征營業稅的具體項目,包括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等五大行業及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兩大類。
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是指以納稅人在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規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項(以下簡稱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具體實踐中,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后根據稅法規定可按差額征稅的,憑合法有效憑證即可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相關支付的款項后按差額征稅。
其中,可扣除的支付款項具體包括: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征收范圍內的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支付給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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