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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企業在籌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歸集,待企業生產經營后,按規定扣除。業務招待費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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